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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家养生馆生意不好 组织失足女卖淫 老板提成

养生 养生馆 广西 2024-03-15 105

摘要:男子刘某某袁某某和李某某都住在广西来宾象州县。卖淫女龙某某于2021年10月27日与嫖客劳某某在该馆内卖淫一次,卖淫女韦某某在该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龙某某于2021年10月27日与嫖客劳某某在该馆内卖淫一次,卖淫女韦某某在该馆内从事卖淫活动。...

广西一养生馆生意不好做 组织失足女卖淫 老板提成30%

广西象州一家养生馆,因为生意不好做,竟然组织多名失足女子从事卖淫服务,每次收费150元,卖淫女得100元,养生馆提成50元。2022年5月,我们从象州检察院披露的司法文书中,还原了本案细节。

男子刘某某袁某某和李某某都住在广西来宾象州县。

2021年10月10日,刘某某与覃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覃某某位于象州县一栋五层楼楼房设立“养生馆”,并与袁某某、李某某合伙投资经营,为便于联系安排工作,刘某某并组建“养生馆”微信群,把袁某某、李某某拉进该微信群内。

广西一养生馆生意不好做组织失足女卖淫老板提成

由于养生馆生意不好做,刘某某遂在微信群内发布从事卖淫的项目表,约定卖淫女每卖淫一次收取嫖客150元人民币,其中卖淫女得100元,余下50元给养生馆,由三人平分。

刘某某负责用微信收取卖淫女卖淫所得钱,袁某某、李某某负责管理店面和卖淫女的吃住。卖淫女张某某、龙某某、韦某某先后在该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卖淫女张某某于2021年10月26日与嫖客陆某某、次日与嫖客侬某某、叶某某在该养生馆内各卖淫一次;卖淫女龙某某于2021年10月27日与嫖客劳某某在该馆内卖淫一次,卖淫女韦某某在该馆内从事卖淫活动。

检方指控:刘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养生馆内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在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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