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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酒店女技师提供按摩服务后要求支付698元是欺诈行为

摘要:首先,对于此事件来讲,《消权法》、《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与民法典比较,《消权法》等是特别法,是旧法,民法典是一般法,是新法。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事件应当适用《消权法》等法律而不能适用民法典。...

蜗牛说法·

2023-04-13 20:49·民事律师·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以下简称“蜗牛说法·律师”】对“贵州某酒店女技师提供按摩服务后要求支付698元

”的事件作出的认识是错误的

“蜗牛说法·律师”·在其文章里称:贵州,一男子入住某酒店,遭到女技师上门推销50元的洗脚按摩服务。男子同意后,女技师进入房间。过程中,女技师将男子的裤子脱了,给他增加了服务项目。服务结束,女技师说费用为698元。男子惊愕非常,怀疑自己被坑了,决定将此事曝光,让大家注意防范。

“蜗牛说法·律师”对此认为:“如果增加的实际服务内容仍然是正常按摩的范畴,那女技师仍然有权利要求涉事男子支付服务费用.......”

“蜗牛说法·律师”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女技师无权要求支付698元,涉事男子有权要求赔偿1800元。

在此案中,该女技师是提供按摩服务的经营者,该男子是接受按摩服务的消费者,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权法》】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也就是说,该男子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按摩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该女技师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这里需特别的注意,就该男子是享有知悉的权利,该知情权不含有知悉的义务。

相对于该男子的知情权,《消权法》第20条规定了该女技师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也就是说,该女技师负有向该男子提供有关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且,该女技师负有的“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包括女技师应当提供明确具体的价格。因为《消权法》该20条第三款规定“女技师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但该女技师在作按摩服务之前,并没有表明价格是698元【她只告知是50元】,因此,女技师的行为,是作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没有明码标价。

同时,《价格法》第14条第四款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价格欺诈行为”。也就是说,女技师要求支付698元的行为,是价格欺诈行为【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于2002-1-1起施行】。

而且,《消权法》第55条规定“女技师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该男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该男子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综上所述,由于该男子实际支付的是600元,因此,该女技师应该赔偿涉事男子1800元。

二、

“蜗牛说法·律师”认识错误的根源,是对此事件错误的适用《民法典》

涉事女技师与涉事男子之间是构成了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如果增加的实际服务内容仍然是正常按摩的范畴,那女技师仍然有权利要求涉事男子支付服务费用.......”。但是,依照《消权法》、《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技师不仅没有权利要求涉事男子支付服务费用698元,而且,女技师还应当向涉事男子赔偿1800元。

在这里,出现了法律冲突,怎样解决这一法律冲突?

首先,对于此事件来讲,《消权法》、《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与民法典比较,《消权法》等是特别法,是旧法,民法典是一般法,是新法。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10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事件应当适用《消权法》等法律而不能适用民法典。

虽然《立法法》也规定了

“新法优于旧法”,而民法典也是新法,但民法典第11条规定“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该事件应当适用《消权法》等法律而不能适用民法典。

“蜗牛说法·律师”正是错误的适用了民法典,因而其结论就是错误的。

三、如果该增加项目的内容是违法的,

“蜗牛说法·律师”认为,双方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蜗牛说法·律师”的该认识也有缺陷。这是因为:

如果增加项目的实际服务内容属于手淫等边缘性的性行为范畴,当女技师要求男子支付698元钱并支付了后,男子可以对女技师的服务欺诈行为向12315举报,由于《消权法》

第61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12315接到举报后,必须依照《消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女技师赔偿1800元。

至于手淫等边缘性的性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12315没有执法权,因此,12315无权对手淫等边缘性的性行为作出是否违法的定性及处理。12315只有把手淫等边缘性的性行为报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首先会没收男子从女技师处获得的赔偿1800元,因为这是违法所得。其次,公安机关再对双方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的论述,虽然双方都受到了行政处罚,但男子没有损失1800元,而女技师损失了1800元,也就是说,双方受到的实际处罚,是完全不同的。这是惩罚性法律对男子有有利益的倾斜。

“蜗牛说法·律师”认为:“如果增加项目的实际服务内容,属于手淫等边缘性的性行为范畴,那双方就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此时,这种服务内容是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亦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该服务产生的费用给付请求权并不受法律保护

”。

这就是说,双方将受到的处罚是相同的。这就是

“蜗牛说法·律师”的认识的缺陷。

对于

“蜗牛说法·律师”的认识,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 冉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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