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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在江西省鹰潭市公布

案例 江西 鹰潭 2024-03-15 74

摘要:案例四、鹰潭市某首饰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2023年4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鹰潭市某首饰店改正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十、鹰潭市某酒店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2023年5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某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铁拳”行动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鹰潭市某日用品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023年3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某日用品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一次性泡沫不可降解塑料盒和塑料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保持监督执法高压态势,定期开展禁塑执法工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及时公示其违法行为信息,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确保“禁塑”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宣传“禁塑”知识,并呼吁广大企业、市民积极支持、参与“禁塑”工作,树立绿色消费意识,营造全民禁塑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贵溪市某土菜馆经营不合格小米椒案

2023年6月,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周坊分局对辖区内某土菜馆经营不合格小米椒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小米椒进行抽检。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由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FHN20230307397),检验结论: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重视,食品抽检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机制在不断完善,力度在不断加大,将继续加强抽检力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案例三、鹰潭市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梅干菜(生产日期:2022-02-21,产品名称:梅干菜,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636098100257,生产单位:江西省百纳实业有限公司),举报人向该局转来挑选购买全记录视频。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做到合法经营,共营良好消费氛围,共维公平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食品销售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案例四、鹰潭市某首饰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鹰潭市某首饰店改正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在黄金首饰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鹰潭市某首饰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黄金首饰过程中,使用电子天平称重及复秤,用于贸易结算,电子天平的型号为SG-522,规格:MAX=520g,d=0.01g,出厂编号:150216,该台电子天平是2021年2月开始使用,未申请强制检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2023年4月18日,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关系到民生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持续加强民生领域计量器具市场监管力度,抓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计量监管工作,意义重大。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深入整治民生领域计量方面违法行为,规范计量秩序,切实维护了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鹰潭市某美肤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某美肤店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该局日常监管中发现,鹰潭市某美肤店在美 团 平台店铺上发布的宣传标语,经查,该店为普通的生活美容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医疗用语作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上有部分生活美容店为了吸引顾客模糊概念,经常使用一些医疗用语用作广告宣传。普通美容店作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宣传很容易误导消费者,甚至可能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涉医用语违法广告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杜绝涉医用语违法广告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隐患。

案例六、鹰潭市某健身器材销售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5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某健身器材销售店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开始营业,主要经营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上述电子显示屏、宣传牌及玻璃门上的宣传内容所宣传的是其店内目前经营的一款脊柱梳理床产品。该脊柱梳理床是一款普通商品,非医疗用品,不得宣称医疗功效。该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示的适用范围为特别适用缺乏锻炼、又不能主动运动锻炼、年龄偏大及亚健康群体。上述宣传牌、电子滚动显示屏和玻璃门上的宣传内容已超出该产品适用范围。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具有保健、康复作用的理疗保健产品受到青睐;随之而来的是宣称具有治疗功效的“擦边球”现象屡禁不止,严重误导消费者。本案当事人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兜售夸大功效、虚假宣传疗效功效的普通产品,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此类案件,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鹰潭市某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某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2023年4月13日,该局对鹰潭市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红色包装枝江王⑩”共计44瓶,酒盒及酒瓶上的生产日期被人为抠除了月份和日期,并在酒盒上被抠除的地方用花型不干胶贴以遮盖。经查明,当事人是从陌生人手中购进上述白酒,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未对所购白酒进行查验。共购进案涉白酒10箱(60瓶),购进价290元/箱。销售价70元/瓶,已销售16瓶(扣押44瓶)。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枝江王白酒,购进食品时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中白酒的生产日期被人为扣除,致使产品没有真实的生产日期,这很明显是一种人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而生产日期是保证食品安全极其重要的信息,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应重点关注的信息。作为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的更应仔细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当事人疏忽大意,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对所购进食品进行认真查验和索证索票的行为,足以反映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漠视。而食品经营者对购进食品查验的不负责态度,是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原因,必须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纠正错误行为。

案例八、鹰潭市某便利店哄抬价格和未经备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体温计案

2023年4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某便利店哄抬价格销售体温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反映,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某便利店进行了检查,发现2022年12月27日当事人从拼 多 多平台购进20支玻璃体温计,购进价格为10元/支,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3日开始在美 团 平台上销售,美 团 平台上标示的价格为58元/支,通过领券优惠后实际成交价格为30元/支,共销售了8支。考虑该类型体温计当地市场平时平均进销差价率为20%左右,同时参考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监新冠〔2020〕14号)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按超出进销差价率25%来计算其多收价款。

当事人未经备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体温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哄抬价格销售体温计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可以有效地防止此类事情的不断发生,有助于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彰显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

案例九、鹰潭市某珠宝店销售以不合格吊坠冒充合格品案

2023年5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某珠宝店销售以不合格吊坠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AU750芙蓉石吊坠实际检测结果为葡萄石,当事人销售和田玉吊坠实际检测结果为石榴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次针对辖区内各大黄金珠宝经营店、商场内黄金饰品经营柜台为重点对象,包括周大福、周大生、老庙黄金、老凤祥等知名品牌门店及个体经营户。主要核查经营主体证照信息、标签是否与产品相一致、标签重量是否与实际重量相符等,同时,引导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把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产品抽检力度,及时公布专项抽检结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调查处理。

案例十、鹰潭市某酒店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3年5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某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3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酒店登记注册管理的一台电梯涉嫌超期未检。经查:涉案电梯位于鹰潭市某酒店内,用于当事人酒店的日常经营。2022年1月25日,上述电梯完成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月。因当事人公司内部材料转交程序过慢,至上述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就上述电梯完成报检手续且仍在继续使用。

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使用电梯。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之行为。2023年5月16日,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全到民生领域的老百姓安全大事。因此,持续加强民生领域特种设备市场监管力度,抓好特种设备监管工作,意义重大。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特种设备方面违法行为,规范特种设备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来源: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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