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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闯足疗店被刺死 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成为庭审辩论的焦点

无限 男子 足疗 足疗店 2024-03-13 113

摘要: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六组证据,分别证明了案发经过、被害人吕某案发前的饮酒情况、被告人于海义的身体情况等问题。防卫强度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强度但是检察机关认为,案发时被害人吕某并非无故到足疗店滋事,而是想到店内做足疗,并且他以前也到过该店做足疗,吕某进入店内对于海义人身权利的侵害尚属轻微,没有发生严重危及于海义健康和生命的明显威胁。...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今年4月的一个凌晨,在辽宁抚顺,一名男子强行闯入残疾按摩师 于海义 的足疗店,两人发生肢体冲突,男子被于海义用刀刺中身亡。11月15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于海义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无限防卫权、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辩论焦点。

凌晨男子强行闯入 十几秒冲突酿悲剧

男子强闯足疗店被刺身亡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成庭审辩论焦点

案发时监控记录显示,画面中的男子是本案的被告人于海义。案发当天凌晨,吕某饮酒后来到于海义工作的足疗店,想要进店做足疗。

公诉人:被害人来到足疗店门口,您在干什么?

男子强闯足疗店被刺身亡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成庭审辩论焦点

被告人:睡觉。

公诉人:你在睡觉,你是怎么醒过来的?

被告人:敲门。

公诉人:他敲门,然后你知道外边来了,然后你起来?

被告人:敲门我就起来了。

公诉人:你们两个人都交谈了什么内容?

被告人:我问他什么事,他说做足疗,我说过营业时间了

公诉人:就是被害人要进来做足疗,你说已经过营业时间了?

被告人:对。

被告人于海义称,足疗店的营业时间为每天中午12点到凌晨12点,吕某敲门的时间是凌晨2点,早已过了营业时间,因此他并未打算给对方开门。

男子强闯足疗店被刺身亡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成庭审辩论焦点

在被告知足疗店已经闭店不营业后,吕某并没有放弃,而是作出拽门的举动,想要强行进入店内。 看到吕某在拽门,于海义返身回到睡觉的屋内拿了一把折叠刀,当他再次回到门口的时候,吕某已经将门推开进入了室内,二人一见面就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导致对方倒地。此时在足疗店二楼休息的两名女同事听到声音后来到一楼,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于海义跟随救护车将吕某送往医院。

公诉人: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

垫付医药费后离开 经家人劝说投案自首

据于海义称,将吕某送往医院后并垫付了200元医药费后,他就离开了医院,事发后他曾产生过自杀的念头,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检察机关认定防卫过当

于海义归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他进行了刑事拘留。经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5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六组证据,分别证明了案发经过、被害人吕某案发前的饮酒情况、被告人于海义的身体情况等问题。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能够确认被告人于海义实施了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指出,通过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确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之所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属防卫过当,公诉人主要从三方面考虑,首先吕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公诉人:本案案发时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吕某想入店接受服务,但因已过营业时间,于海义未给开门,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吕某在被拒绝后,通过推、拽已关闭的门意图进入室内,并最终将门拽开进入室内,其行为系未经他人同意的非法侵入。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进入室内后吕某试图击打,吕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为制止不法行为 被告人具有防卫正当性

其次,公诉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案发时间是凌晨,光线昏暗,双方隔门而立,难以准确辨别敲门者身份,而被告人吕某反复推门、拽门,并有辱骂行为,于海义认为对方对自己又攻击性和侵害性,这一供述较为合理。

公诉人:吕某将门推拽开,进入足疗店内,于海义认为对方对自己具有危险性,持刀攮刺吕某,目的是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防卫强度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强度

但是检察机关认为,案发时被害人吕某并非无故到足疗店滋事,而是想到店内做足疗,并且他以前也到过该店做足疗,吕某进入店内对于海义人身权利的侵害尚属轻微,没有发生严重危及于海义健康和生命的明显威胁。同时足疗店二楼有休息的同事,于海义有报警的时间和周旋的余地,其防卫强度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超过必要限度。

公诉人:综上,于海义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在防卫措施的强度上不具有必要性,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相差悬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检方:有救治和自首情节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检察机关指出,案发后于海义有救治和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于海义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表示,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是允许鼓励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防御机制,保护行为,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手段,可以避免本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防卫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针对三大焦点 控辩双方展开激辩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提出,于海义的行为适用无限防卫权。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于海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能否实施无限防卫权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焦点一、于海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辩护人认为在吕某凌晨砸门锁入室的情况下,并且在当时处于休息等特定环境下,被告人于海义采取持平常生活用的刀进行反击,事后又有相关救治、自动归案等行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于海义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强行推开门锁进入室内,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刀刺伤吕某,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公诉人:鉴于被害人吕波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备,并致被害人吕波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等防御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庭审焦点二、于海义能否实施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辩护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符合无限防卫权的两个适用条件,首先他是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其次被害人在营业时间已过,并且被告知已经停业的情况下,执意夺门而入,这是对于海义人身安全的侵害。

同时辩护人指出,被告人于海义处于特定环境中,正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防卫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

对此,公诉人指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已经对行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公诉人:所谓的行凶必须是暴力行为,其程度应该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的程度相当,而本案中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本案中从被害人的目的来讲是为了进入店内接受服务。

另外,公诉机关认为,从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讲,被害方只有一人,而店内有三人,而被害人进入室内之后,并没有实施严重危及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也没有达到行凶的程度。

公诉人:本案之所以认定正当防卫,防卫包括必要限度,恰恰是充分考虑了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凌晨时分以及店面营业已停止的客观情况,而双方发生轻微口角之后,被告人持刀攮刺,其行为明显与法律规定的防卫情节不相符,不能认为为无限防卫。

庭审焦点三、于海义的身体状况对罪名认定是否有影响?

经查明,于海义在2016年因醉酒驾驶轿车与货车相撞,后取得四级残疾证书。

公诉人:通过当天播放的宣颐足道休闲馆内的监控录像,矿务局医院的监控录像以及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海义的状态以及于海义同事陈丽娟等人证言,均能反映出于海义虽有四级残疾证,但能够正常工作,行动自如。

对此,辩护人认为,虽然平时活动看不出来,但是一旦在适用重大力量时,发生过伤残的人与正常人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辩护人:从双方的力量来看,不法侵害人吕波是正常人,而被告人于海义经历过交通事故,是典型的四级伤残持有残疾证,那么在力量对比上,于海义必须使用更强于不法侵害人的手段,方能达到保护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目的。

对此,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则认为,于海义虽持有残疾证,但其生活工作都未受到残疾的影响。同时,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丧葬费3万余元,死亡补偿6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总计82万余元。经审理,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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