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注册成立榆林市榆阳区**足堂足浴店在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东方商厦四楼开展经营,并雇佣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负责该足浴店的具体经营活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足浴店218元、368元、498元、768元项目中安排组织毛某等数名技师以推油释放等方式进行卖淫,被告人李某甲与技师按服务项目价格四六分成(老板李某甲拿六,技师拿四)从中非法渔利。...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注册成立榆林市榆阳区**足堂足浴店在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东方商厦四楼开展经营,并雇佣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负责该足浴店的具体经营活动。
被告人李某乙2019年4月负责足浴店管理、技师招聘以及夜间吧台客人接待、服务项目介绍、招呼技师上钟、账单登记、费用结算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开始在该足浴店打工做服务生,负责白天吧台客人接待、服务项目介绍、招呼技师上钟、账单登记、费用结算,对店内每日收入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向老板李某甲交账,并每十日根据李某甲安排通过微信支付向技师发钱。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足浴店218元、368元、498元、768元项目中安排组织毛某等数名技师以推油释放等方式进行卖淫,被告人李某甲与技师按服务项目价格四六分成(老板李某甲拿六,技师拿四)从中非法渔利。
2019年6月25日凌晨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在该足浴店现场清查,查获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及涉嫌卖淫的女技师陈某某等七人,七人均已行政拘留,查扣营业款现金及微信零钱。经对现场查获的记账单及消费单进行整理,从2019年5月31日至6月24日,女技师提供218项目共19次,金额4142元;368项目共38次,金额13620元;498项目98次,金额49231元;768项目27次,金额21204元。四类涉黄项目共计182次,合计金额为88197元。(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