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足浴店只付荆女士一半工资,剩余一半拟在3月份给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月1日,市民荆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记者反映,她于去年10月15日到咸阳抗战北路水木和足疗养生会所上班,“当时我和经理也谈好了,应聘按摩技师的月薪保底是一万元,我也就顺利入职了,但是12月11日通知说是从当月1日起,我们的工资开始不保底了,按提成算。”
据悉,当时荆女士认为足疗店的做法不地道,“这个通知非常紧急,以前也没有说过,如果按新标准的话,我的工资就会减少许多,所以当天我就辞职离开了。”
但让荆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按照新规定算,她12月干了11天,工资共计2464元,直到现在也只发放了一半为1232元,“还有1232元一直没发,我微信问对方,也不理睬,不知道什么时候给我发完剩下的钱。”
水木和足疗养生会所文经理表示,“荆女士离开时我们是给她说过的,店里是每月20日发工资,12月20日那天将她11月工资发放完毕。但去年由于疫情影响,12月的工资会分两次发放到她手上,1月20日刚复工,所以没有发,延期到2月20日给她发了一半,预计3月20日会将剩下的1232元发放完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足浴店只付荆女士一半工资,剩余一半拟在3月份给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足浴店的行为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足浴店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荆女士加付赔偿金。
赵良善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即荆女士可先向足浴店所属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由劳动监察大队调处;亦可向足浴店所属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判。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足浴店所属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杨宁 编辑 陶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