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具体信息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市监处罚〔2023〕53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胜利街兴源洗浴中心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9MA00BYCC4L工商注册号110229604035533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王**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市胜利街兴源洗浴中心。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延市监处罚〔2023〕5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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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市胜利街兴源洗浴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229MA00BYCC4L |
工商注册号 | 110229604035533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八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店长王亮于2022年10月5日与胡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以35000元价格接手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杨家胡同5号的房屋及屋内商品用于从事日用品及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目前胡某某已无法联系。随转让的商品中包含有投诉人反映的“人参酒”8瓶(其中3瓶为大瓶,售价50元/瓶,5瓶为小瓶,售价25元/瓶,规格未标明),“山参鹿茸酒”2瓶(其中1瓶为大瓶,售价50元/瓶,1瓶为小瓶,售价25元/瓶,规格未标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商品作为普通食品进行销售,非预先定量的预包装食品。瓶上均未标明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透过“人参酒”外包装可见枸杞、“人参”状物体及肉眼可见不确定成分的絮状物。透过“山参鹿茸酒”外包装可见枸杞、“人参”状物体及肉眼可见不确定成分的片状物和絮状物。 上述涉案商品“人参酒”及“山参鹿茸酒”共10瓶均为胡某某在家自行泡制,具体泡制时间不详,其所用主要原料酒为从齐齐哈尔市鹤御坊酒业有限公司进购的小米原浆酒。另涉案商品中是否含有“人参”、“山参”、“鹿茸”成分,因胡某某目前已无法联系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供货商的资质证照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无法通过协查查证上述涉案商品中是否含有上述成分,故上述涉案商品中是否含有上述成分,现无法查证,因此不予认定。 截至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核实情况时,其经营“人参酒”8瓶(其中3瓶为大瓶,售价50元/瓶,5瓶为小瓶,售价25元/瓶),“山参鹿茸酒”2瓶(其中1瓶为大瓶,售价50元/瓶,1瓶为小瓶,售价25元/瓶),货值金额共计350元。2023年5月9日向投诉人售出“人参酒”及“山参鹿茸酒”各1小瓶,售价25元/瓶,2瓶共计50元,因上述涉案商品均为当事人店长王亮一次性随店转让所得,成本无法计算,因此违法所得为5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0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